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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清華學院教育館場地借用與收費要點
108年3月18日107學年度第5次清華學院行政會議通過
109 年6 月24 日108 學年度第4次清華學院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 國立清華大學清華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有效利用及管理本院教育館場地,參考國立清華大學教學單位開放部分空間校內公共使用規則設置本要點。
二、 館內場地包含:
(1)107~108版畫教室。
(2)113展覽廳。
(3)一樓中庭。
(4)225會議室。
(5)310~311視聽教室。
(6)其他各普通教室。
三、 場地以本院各單位課程使用為優先,為有效利用,爰提供教學、學術、藝文、研究等活動借用。借用須事先申請,且繳納場地使用費。借用人需要取得所屬單位之核章後,始得借用。
四、 租借性質以研討會、講習班、工作坊、研究計畫之座談會等性質為主,並不得妨礙本院各項活動,若與政治、宗教及商業活動有關者恕不租借。
五、 館內場地因配合本校活動或因特殊需要必須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借用單位改期或更換場地,如無法改期或更換場地,無息退還所繳納全部費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
六、 借用活動時間、單位、內容必須與借用申請單一致,經同意借用後,不得任意私自轉讓或變更活動內容;經發現不符,得立即停止借用,並禁止借用場地一年。
七、 場地內應遵守場地使用規範,例如不得飲食、抽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使用期間請勿喧嘩。禁止擅用高電壓設備、拉炮,及任何易燃、爆裂物等違禁品入內,並嚴禁釘掛、使用膠帶黏貼牆壁、天花板、門板等。
八、 本院僅提供借用。場地佈置、接待、茶水、記錄、錄音(影)等事項,借用單位自行負責。請先告知場地佈置內容,若須場勘、場佈,請務必事前聯絡,每次借用可免費提供一次場勘,1小時為限,需先向院辦申請。
九、 活動結束後,借用單位應將場地回復原狀。如有損壞或其他破壞情形,應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即時修復,本院得逕行僱工修復,相關費用得向借用單位追償。
十、 使用場地設施須經本院工作人員協助方得啟用。應注意維護,並接受本院之督導。未經同意擅自使用造成設備故障、毁損或人員傷害,借用單位須負完全之責任。活動結束後,請協同本院工作人員點交歸還設備器材,未經許可帶離場地,視為偷竊並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一、 借用單位須自行保管其私人物品。若有遺失,本院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十二、 如發生空襲、地震、火災等意外事件,由借用單位負責指導該集會活動人員疏散,採取安全、避難措施,如發生傷亡情事,由借用單位負責。
十三、 依照「國立清華大學教學單位開放部分空間校內公共使用規則」規定,本校教學單位及教務處提供公共使用之場地,各場地每月應開放公共使用上限4次,每次以3小時為原則。除加班費、工讀費及清潔管理費外,管理單位不另收其他場地費用。(每一借用單位一個月僅限申請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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